而考虑法官的职业定位,既要面对现状,更要顾及中国社会的转型和发展。
不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职业(Profes-sion)与一般意义上所说的工作(Job)不同:工作仅指谋生的手段,而职业则是具有专门的教育背景,掌握专门的专业技能,承担特殊的社会责任,并拥有从业特权的行业。
不同于国际规定的是,我国未明确检察官还应依客观标准行事,遵守客观义务,拒绝非法指令,避免单纯的惟命是从。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伦理则比较具体、外在。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它既指引检察官的职业行为,也制约检察官与职责担当相关的职务外行为。
[22]权力的扩展,会加大权力滥用的风险。对掌握的情况保守秘密。而考虑法官的职业定位,既要面对现状,更要顾及中国社会的转型和发展。
按照职业主义理论的阐说,在现代法治社会,包括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大学法律教师等在内的法律职业是一类必须具备特殊品质的专门职业(profession)。就我国的法制改革和法治事业而言,一个理想的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上述品质,应该成为我们判断法律职业是否能够承担法治重任的标准,也是我们对现有的法律职业进行专门职业化的改造和整合的标准。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会面对不同的方案,需要作出妥当的选择。在现代社会,大凡专门职业,都会实行程度不同的自我管理,并拥有各种重要的自主、自律手段。
法官通常是由各州司法部长从通过两次考试者的佼佼者中任命。尽管专门职业者所掌握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是他们取之不尽的力量源泉,但是这种潜在的力量要转变为现实,取决于社会对他们的信任,而社会信任的基础,则是他们愿意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实现社会幸福服务。
不过,从所接触到的国外情况看,人们对法官培训一词的含义似乎还是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严格意义上或狭义的法官培训,指对在职法官甚至包括法院其他各类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可以考虑改为:法官必须忠于法律,遵行职业道德,维护审判的独立和公正。法官保障要针对问题,力争在身份和职务保障方面取得实质性进步。道德教育在道德根据认知方面的任务,就是要为分析各种道德论点提供工具。
具体情况如下: (1)大学法学教育。一个真正的法官,必须忠于法律,具备胜任审判工作的能力。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家的养成密切相关。2004年合格线是360分,这些地区放宽为335分,另外还采取了放宽报名条件、民族语言试卷等办法予以关照,但总的情况并没有改变。
为了消除这种紧张,提高法官的学历层次以便符合法律上的门槛要求,中国的法院和法官在过去十年里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显著成就,今后还将继续付出艰苦的努力。由于目前在道德问题的认识上笼罩着某种强烈的社会政治氛围,比如社会大众要求遏制法律领域的腐败,执政党制定并推行以德治国的方针,以及司法决策层顺应时势部署安排围绕职业道德建设的教育整顿活动等,就使得人们在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时、在对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表现出明显的时势政策倾向。
在后者,法官则是职业教育和自由实践的结果——一个人只有在专门的职业教育(如美国的法学院,英国的律师学院)的基础上、经过从事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的实践并且声誉卓著,才有可能成为职业法官。诸如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获得劳动报酬, 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等一类的权益,法官和任何公民一样,在法律上平等享有,受同等保护。
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所追求的道德认知,主要应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法律职业道德的特性及其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在法官遴选方面,基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目前《法官法》还留有较大的缝隙。内蒙古检察官断层严重,每年平均减少人员200余名,基层院有大量一人科室,司考通过率低、人才危机加剧。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生活中的善为何物,而无法保证使一个人成为好人或道德人。职业声望是指法律职业者须为社会所尊重,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在后者,司考门槛高低意指司法考试结果对进入法律职业的影响。
在这里,我想从法官培训的理想模式和实际操作这样两个角度,谈谈自己对我国法官培训的总体看法。尽管法律职业由于掌握的是法律领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有别于其他专门职业,但是,这种知识和技能的专门性,都使它们有别于其他普通职业。
因此,应该清楚地看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在于促进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而不在于直接造就职业上的道德人。《法官法》以对中国法官制度的文本展示和对法官职业化发展的实质推进开启了中国法官的职业化进程。
尽管我们不能仅此而对法官群体的司法能力做不良评价,但职业化的确包含了强势的形式要求,不管实际能力如何,在制度设计上法官必需是一望而知的品牌。可以说,如果没有《法官法》在十年前对担任法官者设定的学历门槛,就没有后来关于法官职业化的明确提法,以及在法官职业化方面不断引入的高标准、严要求。
从法官职业化的角度来认识和评价《法官法》,其重要意义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法官法》以立法文本的显著标识,开启了中国法官的职业化进程。回顾人们关于西部和贫困地区基层司法官短缺的议论到《意见》出台的过程,我想也需要我们更加深入地思考和回答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究竟什么是司法官短缺。否则的话,法官职业在组织构造上依然达不到我们所预期的开放程度。从法律职业方面看,这种偏重于时势政策的需要、从社会整体道德建设的角度对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的把握,展示的是一种外在视角。
就英美式从律师中选法官而言,可能更准确的表述应该是从法律家中选法官。从动态实现的角度看,法律职业者之所以能够以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服务,关键是因为在这种专业知识和技能中所包含的职业道德成分,发挥了定向规制的作用。
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是一个享有很高社会地位的社会精英团体,而作为这种地位的一个重要保证,则是其职业道德。回顾并前瞻地想来,我们的确应该感到鼓舞,可以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是司法观念潜移默化地更新导致法律制度变革的典型例子,也是我国这些年来司法和法律改革的一个最突出的成就。
一般为5年(至少3年半),采用的方法是讲授和练习。这种大学法学教育和司法职业培训可能成为一个人进入法官职业的直通车。
何为道德评价?这是道德认知中最初始的问题。如果做课题调研,我们甚至可以非常合理地预设:中国政府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存在严重的缺编不缺人、缺人不缺编的问题。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实践也对延缓之说形成强有力的支持。人们在价值层面对司考门槛高低的评论,以及存在的观点分歧,主要产生于司考结果对于解决目前我国法律职业所面临问题的影响。
可以考虑改为为了维护法官职业的品质,规范对法官的管理,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促成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法官法没有把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作为担任法官的条件,而是作为选任初任法官的条件,对于属于法官范围的法院院长、副院长的选任,适用的则是法官的条件。
《法官法》不应该是管理法,而应该是规范对法官职业管理的法。法律职业道德在处理职业与社会、职业个人与职业整体、以及职业个人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关系方面所提出的各种要求,都体现了服务于社会的利他主义职业精神的要求。
为有效缓解这些地方司法官短缺的状况,《意见》提出了稳定本地人才、引进急需人才、培养后备人才、提高队伍素质的对策,并倚重于组织的力量,针对性地设计了各种制度措施,如合理配置和使用现有司法官资源、建立人才对口支援机制、改进省级统一招考和多措施拓宽司法官来源渠道等。在德、日、法等国,法律家养成所需要的素质教育一般在大学法律院系进行,系统的技能训练则是在通过统一的国家司法官考试后,由司法官研修所或法官学院一类的专门机构来组织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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